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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交通意外,死者後人提出疏忽傷亡賠償

因交通意外中的疏忽而引致死亡,死者後人可以提出交通意外民事訴訟索償,追討疏忽肆事者提供傷亡賠償。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 (Fatal Accidents Ordinance),倘若某人(“死者”)的死亡是任何錯誤作為、疏忽(包括交通意外中的疏忽行為)或過失(any wrongful act, neglect or default )導致的,而死者(若非死去)原可有權就此等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提出訴訟和追討損害賠償,可為死者的受養人的利益,就該錯誤作為、疏忽或過失向原須對死者承擔損害賠償之責的人,提出就致命的交通意外民事訴訟,進行疏忽索償。

根據致命意外條例而提出的民事訴訟,須由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executor) 或遺產管理人 (administrator) 以該名義提出。

如:

  1. 死者並沒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或
  2. 在死者死後6個月內,並沒有由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該等名義提出民事訴訟,

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所能夠為其提出該訴訟的所有人或任何人,可自行以本身的名義提出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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