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時入紙:交通意外索償期限只有三年
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限條例》四章一節,因疏忽(包括交通意外中的疏忽)引致的個人受傷案件,其法定期限只有三年,亦即是說,從交通意外受傷日起計,直至三年的終結,受傷者須向疏忽者 (Tortfeasor) 開展民事訴訟,必須準時入紙告上法庭,。
如果過了時的話,便要根據同一條例的三十章一節,向法庭申請通容,法庭的考慮依據,是看延長時限的做法,會否對原訴人及被告人造成任何偏倚或不公,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地列明何謂公平(Equitable),因此得直與否,極其視乎案件的所具事實,較為明顯而有利的因素,便是案件本身証據的充份性,便對原告有利。
相反,如果案件証據薄弱,証人証物已零星落索,不知去向,假使容許原告人延時興訟,只會花費被告人的時間、金錢和精神。
"必須注意,切勿誤以為法庭必定批准過了時限的索償,入紙法庭索償必須在三年期限之內。"